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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设备私自盈利,公司设备私自盈利违法吗

设备制造网 设备公司 2025-02-05 18:30:03 0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公司设备私自盈利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公司设备私自盈利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单纯向地下钱庄换汇自己用,数额几千万,是不是非法经营罪?

非法买卖外汇类刑事案件,是非法经营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种,其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,同时其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,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实施经营的行为。因此,该类案件中,如果要寻找无罪的空间,必须从该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出发,比如行为人不具有营利目的,行为人的行没有面向不特定的公众,因此不属于经营行为等等,这些,都是律师必须重点考虑的无罪空间。

公司设备私自盈利,公司设备私自盈利违法吗

无罪辩点:行为人仅仅是换汇自用,并没有营利目的,不属于经营行为,因而无罪。

首先,从地位上看,此种案件中,换汇人员地位,在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中都属于典型的换汇者,而非地下钱庄经营者,他们换汇的目的,就是自用,这里的自用,既可能是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,也可能是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,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,其换汇行为本身的目的,不是为了通过倒买倒卖获利。

因此在性质上,兑换行为本身,属于行政违法,但不是刑法意义上“经营”。

其次,从营利目的上,即便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,获得了更便宜的差价,这种差价相比在合法的银行渠道兑汇更加便宜,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行为实际获利,但是,这并不代表换汇者具有营利目的,因为这只是营利结果。而在实际中,换汇者通过地下钱庄换汇,很多时候,其原因是为了方便和规避外汇管制,营利可能并非实际目的,在一些案例中,换汇者会为了及时付款,甚至会花费更高价格,通过地下钱庄支付。

另外,从交易对象的特点来看,我们都知道,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,不论是非法放贷,还是非法开设金融机构,都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经营的行为。而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同样也是如此,必须是一种以此为业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经营行为。而作为换汇者,他跟地下钱庄换汇,他的面向对象仅仅就是单一的地下钱庄,反之地下钱庄本身就是面向众多的换汇者,因此地下钱庄在这类案件中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,而对于患者而言,因为经他的交易对象是单一的,因此,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。而应该以违反相关外汇类行政法规进行处罚。

这就是为什么刘汉案会被判非法经营无罪,而在大量的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,换汇者大多只是作为证人出现在案卷中,而不是作为被告人或嫌疑人出现在案件中。

比如一家公司(只是假设)需要找投资100万,他不出让股份,但承诺盈利后给150万,属不属于非法集资?

投资有两种类型:股权或债权,具体视协议内容而定。题主所说的,看起来可以理解为债权,但约定的条件不够清晰,如果不盈利呢?是否追加担保措施?无论如何,向单一特定对象募资不属于非法集资。

帮信结算金额55万非法获利5000会判几年?

如果你在帮信结算金额55万,非法获利5000元的话,假如你进行投案自首的话,那是不需要判刑的,只要退还。非法获利款就可以了。如果你是被抓的话,那至少要判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

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怎么判?

传播数量和数额均达到了立案标准,属于一般情节,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,关键是能不能适用缓刑,可以争取,笔者曾经经办的案件中有类似案例,视频数量500多,获利一万多,最终争取到了适用缓刑重获自由。


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怎么判?

首先抛出个人观点,传播淫秽物品牟利,非法获利2.5万元,传播淫秽视频39部,购买人数100~200人,初犯、认罪认罚,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,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主观上需要以牟利为目的,同时客观上需要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。

(一)什么是以牟利为目的?

以牟利为目的是指,行为人主观上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获取利益。无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获取到相关利益,都不影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

(二)什么是传播?

传播的意思就是,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广泛散布,通过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。传播需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:

淫秽物品通常是指,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影片、录像、书刊、录音、图片、音频等物品。

但是需注意,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并不是淫秽物品;有色情内容,但是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。

(一)普通传播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设备私自盈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公司设备私自盈利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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